2004年9月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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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外语考试违反行政许可法?
红宪 肖采

  本期嘉宾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尹昌平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章剑生
  浙江《反腐败导刊》杂志社编辑 许春华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童松青
    
  [核心提示] 曾几何时,几乎所有职称考试都要考外语,其中英语考试是最普遍的,凭的就是国家人事部的一纸部门规章。如果说,这在早几年还可以普遍适用的话,但在今年7月1日我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恐怕就大可存疑的了。况且,职称外语考试带来的腐败是众所周知的。那么,职称外语考试的规定究竟是否违反行政许可法?它究竟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明镜周刊]职称外语考试的规定已经实行了好多年,这个规定的法律地位怎样?职称的评定是否属于一种行政许可?
  尹昌平行政许可,通俗的讲法就是行政审批,用老百姓的语言就是到衙门里去“盖个戳”。职称外语等级统考不是空穴来风,确系国家人事部规定的,“通知”的层级是低了点,连中央部委规章都够不着,但国人还都得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拼着命的搭上车,考呗!
  不知道其他国家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享有这“福份”,也要不加区分的一律统考外语,包括考占世界人口1/4的中国民族语言文化汉语?本人估计这个考试十有八九是国粹。
  职称评定本身不应是一种行政许可,而且往往是一种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行政,是一种对职称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按照许可法的规定,此类规范只要有一定的条件设置,包括专业技术考试,达到某种标准和要求,有关机构或行业组织就能自律管理,自主认定,不一定进入行政审批的领域。
  许春华我不懂行政许可法。我凭直觉觉得,现在许多部门自行设定的一些规定,可能存在着利益驱动的问题。现在已经有人提出“考试经济”这个问题,这是不可回避的。你想,设置一门考试课程,从卖辅导教材到办辅导班,这里面有多少利益,而且,因为是部门自行设置的,所以,它还是垄断行业,其利润相当丰厚。我觉得,有些部门不是不晓得合不合《行政许可法》,而是因为利益驱动,而故意“装聋作哑”,继续硬性规定外语考试。我看到报道说,人事部门职称处一位工作人员说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是一项公共服务,今后将一如既往地进行。话虽然说得十分冠冕堂皇,但骨子里的关键问题是他们不想放弃这一“独家生意”。
  童松青职称评定是对一个人专业技术水平的鉴定,这个鉴定工作应当由熟悉这方面的行家来独立完成,和行政没有关系。行政机关在鉴定的过程中扮演的只应该是监督的角色。
  所以职称评定不应该由行政机关来许可,而应当由行业协会来组织。人事部出台职称外语考试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有其历史原因,是计划经济时代政府的大包大揽观念使然。

    [明镜周刊]参加职称考试的人行使的是一种什么权利,这种权利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被剥夺,职称外语考试的规定是否剥夺了他们的这种权利?
  尹昌平在现行人事制度体制下,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一定外语水平的,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都需参加职称外语统考,变成一个非跨不可的“外语槛”。当然应试人员遵循的还是培训与考试自愿的原则,但除非你不想担任或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否则取得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这一“派司”是必需的,否则就别想向上“发展”。
  从形式上看,职称考试的参试人群,处分的仅是一种与他人无关的是否应试的权利,也不会有谁强迫你去应试。但从利害角度和法律后果看,不应试便得不到证书,未持有证书便是某种能力的不被确认,最终连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敲门砖”都没有,更谈不上登堂入室给你戴上中、高职称的桂冠。俗人都想“进步”的,仅仅因为外语这只“拦路虎”阻道,你的“仕途”、“前途”、“蓝图”便有可能成为镜中花、水中月,更可悲的还会因此丧失你渴望进入的某种特定领域为人民服务的“劳动权”。其可得利益,堪称重大。
  章剑生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是申报职称的条件之一,因此,参加职称考试不是权利而是义务。职称考试的内容原先是由各省自己规定的,从大纲、命题和确定合格成绩。从1999年开始,国家人事部通过规定,建立了职称外语考试实施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职称外语考试成绩按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则是评审职称的条件之一。成绩合格者持有合格证书,又具备其他条件,可以申报职称评定,成绩不合格者则被排除在职称评定范围之外。
  许春华事实上,一定要通过外语考试才能晋升职称,无形中否定了相当一批人在专业知识水平上的能力。为什么一个人专业知识非常优秀,仅仅因为外语水平差一点就卡住他的职称,从而否定他的专业水平——因为职称低就说明水平低?除非你的专业是外语,不然真的没有一点道理。
  是不是在所有领域,我们都必须借助外语工具,通过对外交流、对外学习,才能使学术水平得到提高和评价?事实显然不是这样。而现在过分强调外语在职称中的要求,很有可能迫使不少专业人员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攻克”外语难关,而不得不“忽视”对本专业的钻研,从而很有可能降低专业水平。果真如此,那么,从宏观上看,将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

    [明镜周刊]我国《行政许可法》已于今年7月1日施行,职称外语考试的规定是否与这个法有冲突?依法应当如何制定这个规定?
  章剑生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是公民申请获得职称资格认定的条件之一。如果职称资格认定属于行政许可的话,那么其设定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将“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列入保留的行政许可,那么,职称评审是否属于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呢?从字义上分析,我以为答案是否定的,因此,职称外语考试的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我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职称评审以及相关条件的设定,应当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设定。
  尹昌平全世界独一无二的行政许可法已经施行,从职称考试本身不属行政许可范畴的视角出发,考试本身与行政许可法的法定条款没有冲突。但需要注意的是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确定具备特殊信誉、条件、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是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但这种专业的许可设定,国务院各部门是被法定排除在外的。故与许可特种资格、资质紧密相关的职称外语统考,作为一种必备的复合条件,由人事部一纸通知来作统一规范,客观上创设了一项行政许可的前置要件。而这种配套规范性文件也理应由更高位阶的法律规范来调整,才顺应许可法实施后的法制环境。
  职称外语统考的弊端显而易见,专业技术人员不论与其专业有无关联,需要如何,自愿与否,只要想获得职称,以谋求精神与物质的“可持续进步”,也只有舍命吞河豚,豁出去尝一尝这利害交关的人间美味。
  许春华我个人觉得,如果一定要统一外语考试,首先必须由国家出台法规,而不能仅仅以部门规章为准。其次,外语考试应该社会化,考试由社会中介组织来承担,这样,就可以斩断一些部门的利益链。

    [明镜周刊]职称外语考试的弊端是什么?是否需要废除这个规定?
  章剑生一个拥有高级职称的人看不懂外文资料,在英语作为一种世界性语言的今天应当说是不应该的,因此,我认为职称外语考试制度还是需要的。不过,对于我们来说更重要的如何完善它。有的专业与外语没有任何关系,如中医、古汉语等,可以作一些变通的规定。这样可以让职称外语考试制度真正发挥它好的方面作用。
  尹昌平需要也是硬道理。废弃的也只应是垃圾。事实上职称外语统考也要求贯彻“区别对待”的原则。涉外和国际通用及外语使用频率较高的科研、教育、工程等领域,要求通过必要的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为专门人才储备设计科学合理的准入制度,无疑对增强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的竞争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科技进步,大有裨益。但不实事求是的“逢评必考”,形式主义的扩大外语考试范围;擅自或低层级人为设置竞争的门槛,如此“作”法,数学不及格的国学大师钱钟书是万万进不了清华园的,乞求“伯乐”们不拘一格降人才也只是一种美好的奢望。
  许春华至于谈到职称外语考试的弊端,那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上,现在,职称外语考试已经成了许多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的“拦路虎”。但是,话反过来说,如果完全取消外语考试,也不现实更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我认为,关键是不能一刀切,应该根据不同的专业对职称外语考试作出不同的规定。事实上,像有些专业,你即使不要求考外语,他也会拼命去学的。
  现在不少地方对职称外语考试已经有所松动。这是一个进步,体现了务实的精神。
  童松青职称外语考试多年来一直遭受非议,我看主要有两条:一是不公平,一些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人被外语这道门槛拦在外面,他们的水平得不到肯定;相反,一些可能专业水平不咋的,但外语不错,却被认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二是劳命伤财,许多人专业技术水平不错,却要为外语焦虑。政府为组织考试,每年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即使此举提高了职称评定者的外语水平,也不能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更何况,外语学过之后一段时间不用,很快就忘了。有人统计,我国国民每年在学外语上要耗费1-2%个GDP。所以我常想,要是让老外花这个GDP来学我们的汉语就好了。
  职称外语考试的行政命令必须废除,至于特殊行业确实需要外语考试的,也得让行业组织自行决定。(红宪 肖采)
    
    [新闻背景]
  职称外语考试合法性质疑
    自今年4月以来,有关职称外语考试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报道经新华社发出后,引起了各方的热烈讨论。网上相关调查也显示,多数网友认为全国职称外语考试不合理应予取消。
    虽然《行政许可法》7月1日正式实施了,但是关于职称外语考试是否要取消,是否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讨论却并没有一个官方说法。
    最早提出这一质疑的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长何兵博士认为,不管社会需要不需要,不管本人愿意不愿意,想获得职称的人,必须参加外语考试、必须具备外语知识的这一做法,是极为不妥的。从实践来看,许多参考人员仅仅是出于应付考试来学外语,外语对于他们的工作一点用处都没有。这种外语考试,浪费了考生的精力、财力,而无实益。
    而现行的职称外语考试从设立到实施都有违反《行政许可法》之嫌。理由在于,将外语考试与职称挂钩的依据是人事部部委规章。《行政许可法》的一个重要突破就是取消部委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只有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法规可以设定公民资格资质许可。部委自行设定的资格证书制度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除非属于国务院本次保留事项,否则一律无效。将外语作为职称评定的必备条件,除非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否则就是违法的。
    
  [新闻链接]
  职称外语考试的法制沿革
    从1986年开始,我国的职称评定工作就与一定的外语水平有了联系。在全国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结束后,为了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使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工作,1990年,人事部发出《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其中规定: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相应的外语水平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之一。
    1991年,人事部又印发了《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外语条件。总的原则是,有些应该有较高要求,有些应该有一般要求,也有一些可以不做要求。
    那时,职称外语水平测定还不是全国统考,而是由各地、各部门自己组织测定。真正确立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统考制度的,是1998年7月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的发出,其中规定从1999年开始,实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此后,职称外语考试就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而考试成绩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或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相应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的语种分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考生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任选一种语言及类别应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中A级证书有效期为4年,B、C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过了有效期,就得重考。(红宪 肖采)